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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
2009-09-29 09:52  文章来源:荣昌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时限
  凡我县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我县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县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县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一)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付行开设存折;
7、提供汽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二)新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付行开设存折;
5、提供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四、补贴资金审核兑付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乡(镇)级审核、乡(镇)级兑付”的方式。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
温馨提示:请广大群众不能随意借与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防止个别人员借用农民身份证套取“家电(汽摩)下乡”补贴, 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如交通事故、车船使用税)

咨询电话:荣昌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46731307
荣昌县财政局 46773831
工商投诉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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