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许可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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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3 14:39 文章来源: 重庆商贸之窗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行政许可名称: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方式:书 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予以批准的,由市商委颁发设立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
市商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
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
(二)仓库(罐区)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应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二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储存、包装、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审查意见书;
(九)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图示的应附图)。
(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庆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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